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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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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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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A业主大会成立前:①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②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通过使用建议。③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实施使用方案。④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政府主管部门房管局申请列支。⑤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银行发出划转通知。⑥银行划转至维修单位
B业主大会成立后: ①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②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双2|3)③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④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提出列支申请。⑤业委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报政府备案。⑥业委会通知银行划转⑦银行划转
1、使用的其他规定:A:买国债的限制条件①保证正常使用②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买一手国债,中间不让买)③买国债得业主大会或双2|3业主同意④用公房的买报财政⑤禁止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或将买的国债用手质押、抵押等担保(不能用国债抄作、投资、抵押)。
2、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资金有:①存储利息②国债的增值收益③用共用部位设施经营收益④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残值
3、房屋转让时维修资金的处理:受让人持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证、身份证到银行办分户帐更名。房屋灭失:余额返还业主、售房单位
4、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房管局责令改正,不改,罚3万以下。开发商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房管局对不改的罚1万以下。挪用维修资金的,房管局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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