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时间:2013-12-20 | 打印

    2、     物业服务收费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3、     公开原则:经营者销售、提供服务,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2004年10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属《价格法》调整范围,应明码标价。

    4、     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5、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仅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6、     物业服务收费形式:包干制收费形式和酬金制收费形式。

    7、     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物业管理企业和利润

    8、     实行酬金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9、     包干制是我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普遍采用的形式。比较简捷。缺点:①交易透明度不高。②收费率偏低时,容易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亏损。③市场不规范时,个别物业管理企业会减少服务成本来保证利润,侵害业主权益。

    10、    酬金制也叫佣金制,这种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在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是较多采用。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必考点)①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公布收支的义务)②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就及时答复。(答复质询的义务)③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接受审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