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标准
    时间:2014-03-11 | 打印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公司保安员招聘工作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一、招聘程序

    1、 各管理处提出用人需求申请;

    2、 行政人事部依据定编情况,核定人员编制,呈公司领导;

    3、 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4、 通过人才市场或民政局退伍办实施招聘;

    二、保安员招聘标准

    1、 五官端正,视力良好,听力正常,身体健康;

    2、 高中以上学历,具有较好的政治文化素质;

    3、 具有奉献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4、 近两年的退伍军人,具有体充特长或其他特长者优先;

    5、 具有本市户口并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提供担保;